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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 48 节

净素道人 / 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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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向有“能”的传统,某容易爬到了定的位置,突然有妙,到权受到削弱,心理平衡就可能被打破。另形是,认为自己好歹也是“官”,却能呼风唤雨为所为,万般之憋屈与窝囊,比如司法局觉自己“有职无权”,省代表看到“个破老头也敢和”,那心理开始肯定就是严重失衡的。心理脆弱发展到极致,是觉得自己旦为“官”,就理所应当天文地理经史子集无所知,琴棋书画吹拉弹唱无所能,工作学习生活娱乐帆风顺,即个微的小环节,也容得有丁点顺(由自尊而自卑,觉得自己官场失意,是天底幸的)、“行”(由自卑而自尊,觉得被老头衅,受到了史无例的冒犯,是可忍孰可忍),否则就冲冠怒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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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句名言“严重的问题是育农民”,现在看,这句话得改为“严重的问题的育官”才对。让“官”充分认识到,自己管是官员,是部,是代表,但首先“也是”,既然是难免有悲欢离,难免有所能也有所能。因此颗平常心,骛远,贪得无厌,指望特权可以“摆平”切问题,可以“摧毁”切障碍,总是奢望着比《鹿鼎记》中那个到广种博收的小子兼幸运韦小“生活甜”,也整天摆副比“百之王”老虎的股还凛然可侵犯的牛×样然,有朝心理脆弱导致行为失范,恐怕连个普通的待遇也被剥夺了,岂悲哉?

平均主义消灭了特权,消灭特权,只有加强民主,让“天赋权”、“生而平等”成现实。

特权既是利益,也是面子;有时候面子更能的优越

没什么实权的部门,格外讲究门面,职工福利可以给,办公场所却总得富丽堂皇;倒是权在的单位,注意在门面,办公条件能凑就行。

市委句话,政府钱自己拿,钱就立法,政协钱跑烂

7.14关于纪委的权

中国共产是在种秘密状成立的,起初员之间基本是单线联系。在这种状监督可能形成种制度;监督逐渐制度化了,但因为缺乏透明度,所以常常流于形式。随着改革开放以现的腐败越越严重的现象,中央已经认识到如果有效竭制的腐败现象,社会其领域的腐败也会好转。

在这种形式,加强监督和增强纪委的作用,扩纪委的权,就成为必然。纪委的改革是在其政治改革没有跟行的,相对于其方面的改革,增强纪委的反腐败功能是个比较易行的路径。中央集权有很多种形式,监督的集权是其中的种。

改革期间腐败行为增个直接原因,就是有量的权从中央放到了地方,然而在分权的同时,又未能针对这些放的权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。这使很多官员但拥有了越越多的权,而且在行使这些权的时候也有了相当的自由度;两者的结,就使其能够相对方地以权谋私;把受制约的权必然导致腐败。

中央在期的反腐败实践中发现,纪检监察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受到些因素的制约,能充分发挥自的监督潜,纪委的权是太而是太小,所以有必调整工作其权威

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,所以应该强调权制衡,专制是对政制度的种异化。宪法规定: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,宪法又规定了中国共产的执政地位,而且与政府在没有分开,使得的各级机关实际在社会的很多公共领域行使权的机关行重决策,参与公共管理,有些机关还直接履行管理职责。这些况的结果是给以“共产领导民制定法律”,因此,“共产于法律,受法律的约束”的认识。

按照宪法的规定,“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”,既然如此,对中国共产言,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个问题,问题只是共产怎样承担法律责任?或者是共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,或者是共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的实现形式。但实际况是:谁也能向法律起诉共产起诉也只能起诉某级政府。而且任何部法律中都没有关于共产犯错误的条款。既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,共产承担法律责任岂话。

按照法律规定,纪委等的机构并无行政执法权,因此能成为行政诉讼的主。但实际,类似纪检委这样的的机构,拥有很的权,但承担任何法律的责任。纪检委这样的的机构没有法律格,们就会游离于法律之外;而脱离法律规范的监督,就可能是真正意义的监督。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素就是公共权受到法律的制约。到依法治国,就能有“法外特权”和“法外机关”的存在。但现实是的机构游离于法律之外,其是地方的机构脱离法律行使公共权,导致滥用权并造成腐败,使的执政基受到威胁,而百姓还能告

于是,现了这样个问题:如果的机构犯了错误,难连法律都没有能解决?如果的纪检监察机关腐败了,谁监督它们?在现行监督制中,对纪检委等机构实行重领导制,般由本级委和级纪检委监督管理,特殊况可以越级到中央纪检委监督管理。邓小平说:反腐败还是靠法制,搞法制靠得住些。监督监督者最终靠法制。纪检委等的机构,行使权时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它的最好监督。洛阳师状告纪检委这小小个案触了中国的“最问题”。使得“的机构”与“法制”之间关系的社会沉默被打破。

规”成为法律和规章授权纪检和监察机关在查违反纪、政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项组织措施。应用这措施,纪检和监察部门查批案件,令腐败分子闻风丧胆。而“规”的威慑,在很程度恰恰自其超常规。“规”的调查同于检察机关的询问和调查,更同于法院的公开审理。比如在“规”期间,被调查对象得于外界联系,也能聘请律师,能查阅案卷。因此了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中哪些已经被调查者掌了解,自己的哪些同伙已经反戈。这种信息的对称使被调查对象种劣地位,而富办案经验的员就会利用这种优,从证据、政治、心理心设计,从中查找其弱点和破绽,予以突破。

规”制度的超常规,也现在期限方面。相关规章规定,“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,必时可延个月。案或复杂的案件,在延能查结的,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调查时间。”这意味着在实际作中,“规”的期限是由相关调查组和其主管机关自行掌的,而没有规定。也因此,“规”成为组织部涉及自由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。

这些超常规,是“规”的特殊量所在,但是,近年,执政明确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,而“规”的超常规,与法治是有定的协调之的。比如,按照法治原则,除了司法机构之外,任何、任何机构都得剥夺个自由,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限制自由,必须履行相关程序。“规”同样是限制了个自由,但其限制自司法机关的授权。

作为种有效的反腐败工,“规”制度可能无法全盘废止,但有关部门需按照法治原则对其行改,使其越越规范,越越严格;同时,按照法治原则,“规”的适用范围、对象也应该越越小,适用频率越越低。在个法治社会,腐败行为及官员的其违法犯罪行为,应该由普通司法机关、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行调查和惩

规”是组织部的种“家法”,“规”种在法律中规定的司法程序,它存在的依据是的条例。就规定而言,没有任何级别的员也可以被“规”;在实践中,有定级别的官在入司法程序之,通常都先由纪委面调查,并使用“规”这种调查手段。

规”般是以纪委的名义,它是调查手段,适用对象是员;“两指”是以监察机关的名义,是种行政调查手段,适用于所有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员(员还是非员),在实践中,般只对非行“两指”,般都适用“规”。“规”手续简,又象拘留等强制措施有法定的时间限制。因此被认为是种非常有效的调查手段。纪检委通规”等手段把问题调查清楚了,再入司法程序。

规”很厉害,嫌疑逮捕以还可以会见律师,但被“规”者没有这个权利;如果被判有罪,“规”和计入刑期。法学界认为,在某种意义规”就是相拘。“规”缺少法律依据,但在特别有其必

从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看,“规”措施确有定的必。官员是特殊的职业,们掌公共权和公共资源的同时,也就意味着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和自由。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公职员有以权谋私的行为,那么通采取“规”查请问题,能够防止其在错误的越走越远。如果胆而坚决地行使“规”等措施,些严重腐败案件很难突破,民群众对反腐败的信心也很难增强。

纪委有这样几种种权是有发现问题提警告的权;二是有立案查问题的权,对涉及同级委委员的问题有“初核权”,并报委。但有关专家称,这由于现实中的重领导,以地方为主而几乎无法实施;三是对部问题的“初核权”、立案权及严重警告以分权;四是对单位问题有建议权;五是在些专项治理中的权

纪委的立案权和分权如同脏躁症部门的提名权样,是最的权,也是地方部最为小心的权。各地纪委建立了形式完整的纪检网络,负责收集小官员法行为的相关信息,官员有无猫腻,并掌着绝多数部的升降予夺权。

个关系到现行制成败的关键问题:现在对政权的监督主依靠的监督机构,如果监督机构本也腐败了,把监督权当作以权谋私的资本怎么办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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粗机中文 | 星期1 2: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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